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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安全生产义务
          时间:2016-9-1 浏览次数:
《安全生产法》不但赋予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权利,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培训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从业人眼必须严格按照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经营作业。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人身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劳动防护永平,以避免或者减轻作业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的人身伤害。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不同行业、不同生产经营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和不同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具有不同的安全技术特性和要求。为了明确从业人员接受培训、提高安全素质的法定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从业人员直接进行生产经营作业,比较容易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发现报告事故隐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就有可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和降低事故的损失。
5、参加事故抢险和救援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从业人员应服从现场事故救援指挥人员的指挥,积极参与事故抢险和救援工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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